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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首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案
2022-07-27 16:04:23   来源:中国环境报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28日,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联合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在T4机场四标施工现场对朱某某正在使...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8日,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联合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在T4机场四标施工现场对朱某某正在使用的一台压路机进行检测,检测判定该压路机不符合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下达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维护治理通知书》。2021年11月2日,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对朱某某个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进行检查,确定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处罚情况

朱某某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依据《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一)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朱某某处罚5000元(伍仟元整)。

典型做法

本案是乌鲁木齐市第一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案,是一次重要的突破,起到了很好的表率作用。根据《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对象明确指向了“使用者”而非“所有者”。本案中朱某某作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者,租用排放不合格机械作业,在机械的使用管理中存在过失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或个人在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前,应选择使用性能较好、低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同时要加强管理,确保自有或租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尤其对于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确保尾排放符合限定区域内的特别排放限值,否则将面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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