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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乌龙指”续集 杨剑波、交易所各执一词
2014-02-21 04:36:57   来源:经济参考报   评论:0 点击:

  光大乌龙指一案的主角、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原总经理杨剑波的一纸诉状,将证监会推上了被告的位置,同时将包括上交所、中金所、上海证监...
  “光大乌龙指”一案的主角、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原总经理杨剑波的一纸诉状,将证监会推上了被告的位置,同时将包括上交所、中金所、上海证监局也推到了极为不利的位置。尽管时隔已经半年之久,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包括内幕交易等在内的诸多问题,仍然需要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来最终定性。

  交易所、杨剑波各执一词

  在沉默了一段时间之后,上交所、中金所终于对杨剑波此前对媒体披露的部分“光大乌龙指”当天的细节有了回应。但在业内人士看来,交易所的回应并未解除市场的疑惑———在2013年8月16日当天,中金所及上交所到底在这起震动中国证券市场的突发极端事件中扮演了何种角色。

  上交所称,已注意到近日媒体对杨剑波有关“8·16”事件陈述的报道。杨剑波关于本所的说法有诸多不实之处。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本所将按有关要求,以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提交事实和证据材料。中金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称,已经关注到近日一些媒体的报道和讨论,也注意到有关当事人关于中金所的说法存在曲解和不实。中金所作为市场的组织者和自律监管者,发现个别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出现较大变化,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询问,催促提供交易策略说明,提醒遵守交易规则,属于正当履行监管职责。中金所当天也对其他交易量较大的会员和客户进行了监管提醒。

  稍早之前的2月8日,杨剑波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中国证监会,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证监会做出的(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3)2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公开资料显示,正是上述两份行政决定书,对光大证券、杨剑波等在内数名人员做出了行政处罚:“对光大证券E T F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剑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剑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上述两项罚款合计60万元。”同时,认定杨剑波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自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宣布杨剑波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杨剑波表示,乌龙指事发当天中午,上交所、上海证监局派员到光大证券调查,他向现场的监管者汇报了当日11时发生的情况,以及当天下午开市将进行对冲交易,但后者未加阻止。在被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交易时段,中金所一直与指挥对冲交易的杨剑波保持着密切的电话联系,对冲交易是在热线状态之下完成的。

  值得注意的是,杨剑波此次披露的包括中金所、上交所和上海证监局对于当天要进行的对冲交易知悉且没有阻止的情况,无论是在中金所、上交所、证监会的历次公告或者行政决定书中以及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均没有披露过。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2月14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应光大证券“乌龙指”主角杨剑波提起诉讼一事时表示,证监会已经关注到相关报道,此前证监会已就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做过详细介绍。

  一位法律界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影响较大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确实存在争议,一审法院一般会向上级法院请示意见,通常一审结果就是终审结果,二审一般只是走一个形式。

  光大证券保持沉默

  2月18日,光大证券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已经得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并正式立案。随着杨剑波起诉证监会被正式立案“光大乌龙指”的后续也在不断发酵,截至目前,在“光大乌龙指”事件中处于漩涡核心的光大证券仍然保持沉默。

  有媒体称,乌龙指事发之后,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与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达成了某种“默契”。2013年下半年经历多事之秋的唐双宁,为了不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决定让光大证券放弃此案的听证和复议,并“牺牲”了4位相关高管。72.7亿元“乌龙指”事件主要暴露了光大证券内控与风控的缺陷,从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的实践来看,此类案件一般不会被判罚内幕交易。另有报道称,由于光大证券没有向杨支付2000万元的“封口费”,才引发了此次诉讼。杨剑波本人则强调,“该报道纯属虚构,原创网站的报道也已撤销该报道。但领略了部分媒体的‘娱乐精神’。”

  不过,在杨剑波本人看来,光大证券在“8·16事件”后的做法的确让人寒心。杨剑波认为,针对由软件的技术问题引发的错单交易,采用了对冲这一策略投资的常规方式,从而弥补风险敞口的做法,并没有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主观意图,不应定性为内幕交易。杨剑波认为,如果不及时做对冲,公司的现金流无法支撑上午的错误交易,极可能令公司陷入破产清算的境地。同时光大作为一家国企,如果亏损、破产,还有可能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甚至引发渎职罪。对于当日突发灾难后的处理反应,杨剑波自认并无失误,尽到了身为公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但在事发之后,光大证券却对杨剑波不闻不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杨剑波表示,就像一艘船出了意外事故,自己在当时站出来修复,事后却被认定为“错误操作”,甚至最后连船长也抛弃了自己。在处理结果出来后,杨剑波一度希望公司领导可以帮着说几句话,但其给参与此事的几个领导打电话、发短信,都没有接到任何回复。

  “我最终彻底失望了。于是自去年底开始,我决定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此事,并开始准备起诉材料。”杨剑波表示。一位业内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光大集团家大业大,完全可以给杨安排其他职务,毕竟杨的行为主要是为了减少公司的损失。但是为了同杨剑波切割,光大证券采取了不闻不问的态度,激发了杨的反弹。

  输赢难料 意义重大

  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虽然已立案,但多数法律界的人士对于杨剑波能否胜诉并不乐观。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杨剑波起诉证监会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勇气可嘉,但杨剑波要求法院撤销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胜诉概率几乎为零。

  他表示,虽然杨剑波提出种种理由认为自己很冤,但不可辩驳的是,错单事件导致证券市场股价暴涨,光大证券、杨剑波等人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对冲交易规避损失1307万元,与此同时,广大普通投资者却因为信息不对称遭受巨额损失,光大证券此次对冲交易完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法基本原则。厉律师进一步指出,根据光大事件公开信息,从司法角度审查证监会对光大事件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适用《行政诉讼法》五十四条第一款“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一般来说,这类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审限为5个月,杨剑波在2月8日起诉,预计法院会在5月中旬前作出一审判决,”厉律师称,如果本案延长审理期限,要由北京市高级法院批准。

  杨剑波的代理律师之一杨翼飞则表示,目前我国《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对内幕信息的内容限定均为“发行人”自身信息和政策性信息。对于股票市场的申购者来讲,因其申购行为产生的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并没有相关规定。而证监会对内幕信息的认定背离了《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前七项的列举性条款。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该法条列举了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等七条内幕交易范畴。在该法条后附着一条“兜底条款”,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相对于本案的输赢,另一些法律界人士则更为看重诉讼本身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杨剑波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正常的,关键是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现在做结果判断还为时过早。但他认为,这个事情本身体现了资本市场的法治进步和各个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的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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