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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背后的政府效应
2015-01-19 10:47:43   来源:新产经   评论:0 点击:

  政府为了政绩乱作为,是非法集资猖獗的一大诱因。  文|《新产经》记者 郑言成  临近年关,一股投资公司跑路潮席卷全国。媒体报道...
  政府为了政绩“乱作为”,是非法集资猖獗的一大诱因。

  文|《新产经》记者 郑言成

  临近年关,一股投资公司“跑路”潮席卷全国。媒体报道,安徽合肥一个月内就有6家投资公司跑路,西安两周内也有5家投资公司跑路,而位于西部的甘肃省兰州市更是爆出近3个月内发生30余起投资公司跑路案,涉及投资金额5亿多元。

  一起起投资公司跑路案高发的背后,是我国当前非法集资活动的猖獗。每每有公司跑路,受害的公众要么集会,要么拦路,要么堵门;更有甚者采取极端措施,向地方政府施压;而政府对此也是闻风色变,惶惶中疲于应对。

  冲着高利息高回报的诱惑,公众参与非法集资,本应遵循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的逻辑与心态,自负盈亏;但非法集资活动屡禁不止,作为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和“守夜人”,政府是否应该反思更多?

  不久前,中宏昌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廉金枝因“涉嫌非法集资罪”被批捕,自此,由这个80后女人“精心”经营长达7年之久的灰色“金融帝国”顷刻土崩瓦解,涉案区域包含河南、山西、山东、安徽、陕西、北京等多个省市,初步估计涉案金额高达12.3亿元。

  据媒体报道,出身河南孟州农村的廉金枝最初仅是中原内燃机总厂的一个技术员,在她的一步步精心设计下,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座上宾,并跃身成为孟州市人大代表、“投资焦作十大风云人物”、焦作市“十佳农业合作社女理事长”。

  不可否认,廉金枝的确是一个传奇式的人物,但诸如人大代表、风云人物等个个耀眼光环的背后,则是政府强大的推手。甚至,中宏昌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办公楼与焦作市人民政府也仅仅相隔300米远。

  “政府给廉金枝的荣誉那么多,我们相信政府才相信的她。”曾参与非法集资的公众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是说。在资本逐利的本能下,因为多了政府的认可,民众参与才放心起来。毕竟,在大多数人的心目中,政府公信,本身就是一重保证。

  尽管廉金枝被抓捕前并未拖欠民众一分钱,她也更没有跑路,但她干的的确是非法集资的勾当,是我国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但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地方政府又做了什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又是如何监管的呢?

  更为令人震惊的是,最近,河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平顶山、焦作、鹤壁、南阳反馈巡视的情况表明,有些地方领导干部甚至直接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记者梳理相关资料发现,官员参与非法集资,河南并非鲜例。

  2014年5月下旬,温州立人集团非法集资案一审开庭,涉案资金52亿。除暴露出政府监管不力外,该案的另一看点就是一些政府官员直接参与了非法集资。正是基于这样的理由,2012年2月,温州立人案147位债权人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温州市泰顺县政府和公安局不作为,申请国家赔偿7000万。

  147位债权人状告政府原因有三,一是在长达13年的时间里,政府和公安机关对立人非法集资不但没有制止,反而宣传发动各级单位给立人放款,一些领导干部也直接参与非法集资;二是在崩盘前三四个月,默许立人以3、4、5分高息“钓鱼式”集资,部分集资款用于支付给领导干部本金及利息,让领导干部先走;三是立人崩盘后,泰顺县政府干预法院受理债权人诉讼立人案件,政府对立人非法集资事件明显处置不力。

  2013年的陕西神木“集资大王”刘旭明非法集资案中,神木县人大主任之子高炎被查出入股6000万元,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政治教导员生前也入股1000万元。

  在更早的2008年,湖南“湘西非法集资事件”中,涉嫌参与非法集资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多达113人,包括原自治州州长、政协主席、统战部长及一名副州长在内的4名厅级干部也卷入其中。

  非法集资活动的猖獗,有政府为了所谓的政绩“乱作为”的冲动原因,也有官员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示范效应,在既有监管体制下,相关职能监管权力的寻租更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非法集资活动的为所欲为。

  西安一位担保公司总经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大倒苦水,称担保公司处在灰色地带,是弱势群体,成了人人都想吃一口的“唐僧肉”,他们公司每年疲于应付辖区各个监管部门的轮番检查和抽查,一年下来,光用于应对这些检查的公关费用都在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而一些拿到好处的单位则充当起了这些企业的保护伞。

  2012年,《新产经》记者曾去河北沧州调查采访一起非法集资案件,当记者拿到暗访资料并将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后,在记者并未与被采访对象正面接触的情况下,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竟然直接找到记者试图进行公关。显然,公安机关不仅没有对非法集资企业进行查处,反而帮企业通风报信。

  当然,造成我国非法集资活动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上述原因外,目前现有非法集资监管体制在应对纷繁复杂、高频率发案的非法集资局面时似乎总是捉襟见肘。

  200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落实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将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落实到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并规定由银监牵头。尽管各省也成立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机构,但在现实中,这样的机构多是由各部门临时拼凑,且往往只是个别部门在唱独角戏。这样的查处机制,工作效率显然差强人意,缺陷和不足更加亟待改进。

  针对我国当前频现的非法集资活动背后的民间借贷,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刘明康在2012年“两会”期间在与企业家座谈时指出,我国民间借贷“不规范、不透明,所以一定要立法监督”,在国外很多国家,民间借贷需要登记,资金的流向也要被跟踪,而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规范也仅限于借贷利率是否高于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4倍。

  由此,政府在处置非法集资上做的还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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