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社接到来自河北阜平县百姓举报,称阜平县旅游局长周振明利用公务员身份,在职经商,存在违纪问题。
据了解:周振明是正科级干部、公务员,已退二线现任阜平县旅游局局长职务。
另据举报人提供的一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周振明为阜平县满堂红大枣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公司地址阜平县王林口乡方太口村,注册资金贰百万;成立日期为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如此看来这位旅游局长在2009年时就已涉嫌在职经商。
为核实此企业信息,本社工作人员于2016年8月12日下午驱车来到位于阜平县王林口乡方太口村,确有一家名为阜平县满堂红大枣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坐落于此,在互联网上也确实登有满堂红大枣酒有限责任公司和周振明的宣传信息。此外工作人员从举报人和村书记的谈话中了解到此企业拥有者确实为周振明。
如果真如举报人所言,那么这位涉嫌一边做生意一边吃公粮的周大局长从2008年酒厂注册开始至今的8年间想必一定“受益匪浅”。
周振明疑似在职经商的行为存在已久,阜平县纪委与县委组织部对此事竟会毫不知情么?
随后本社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阜平县组织部干部股将此事予以反映,但对方一听到此事,便很不耐烦的说了一句很忙没空就挂断电话了;当工作人员之后再多次拨打电话时,该电话已无人接听了。为何此事让阜平县组织部有如此强烈的反应呢?直到本社发稿前阜平县组织部的电话依然无人接听。期待阜平县相关部门对此事能予以解释回复。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第五十三条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此事本社将继续予以关注并做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