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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实行环境损害(修复)保证金制度
2021-03-11 15:19:10   来源:中国环境报   评论:0 点击: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韩东良 通讯员周日圣兴化报道 江苏省兴化市在审理时代不锈钢模板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生态环境部门探索引入了第三...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韩东良 通讯员周日圣兴化报道 江苏省兴化市在审理时代不锈钢模板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生态环境部门探索引入了第三方参与磋商,大胆创新推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保证金制度,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日前,此案顺利执结完毕。

  兴化生态环境局在组织对兴化市时代不锈钢模板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这家工厂主要从事不锈钢模板生产,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过无防渗下水道窨井口排入厂区北侧生产河,经泰州市兴化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废水中pH1.90、镍3.23×103 mg/L、锰1.01×103 mg/L,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十倍以上。

  兴化生态环境局将此案移送兴化市公安局。2020年9月,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告知兴化生态环境局,兴化市时代不锈钢模板厂涉嫌“严重污染环境”,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这个厂应该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兴化生态环境局会同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邀请江苏省有关专家赶赴这家工厂所在地千垛镇缸顾村进行现场勘查评估。经研究讨论认为:可以先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磋商不成,则由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兴化生态环境局组织了3名专家对兴化市时代不锈钢模板厂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进行了评估,《专家咨询意见》显示,其违法行为环境损害虚拟治理成本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费用合计8万元。

  为避免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产生后续不良影响,兴化生态环境局要求当千垛镇政府先行开展处置污染废物、修复生态环境相关工作,资金由当地镇政府先行垫付。同时,兴化生态环境部门与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紧密配合,联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磋商工作,极大地加快了磋商工作的整体进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兴化生态环境部门在与此案的赔偿责任人周某某磋商时,得知其有愿意赔偿的倾向,于是大胆创新,实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保证金制度,立即由当地镇政府见证,与周某某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保证金缴纳协议,签署后周某某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以保证金的形式汇入镇财政,标明了专款专用和相关款项使用管理等事项。同时,按照部、省关于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程序抓紧走工作流程,有力保障赔偿资金及时到位,避免了后续磋商过程中,可能发生赔偿责任人反悔等不利情况。

  2020年11月18日,兴化市时代不锈钢模板厂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费用计8万元以保证金形式支付到千垛镇。同年12月4日,兴化市政府与兴化市时代不锈钢模板厂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关部门还及时就磋商协议的落实情况及犯罪嫌疑人认错态度与如皋市人民法院进行沟通,让涉案当事人周某某获得了两个月的减刑,使得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效果在法律实践上得到体现,为今后推进这项工作提供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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