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1名自称林先生(在逃)的陌生人通过微信申请添加董某为好友。林先生介绍说,自己手上有一笔生意需要借用董某的银行卡,并承诺每刷100万元的流水就抽3000元给董某作为报酬,董某想都没想就欣然应允。今年2月,董某如约来到碰头的茶楼,将自己的手机和手机卡绑定的两张银行卡交给林先生,林先生在对手机进行一番操作后,就付给董某1400元。董某暗自窃喜,以为自己找到了一条快速致富的“捷径”,于是不久又将这份“肥差”介绍给了女儿董小某和朋友曾某,并顺利拿到介绍费1800元。董小某、曾某分别拿到2800元、2600元。董某本想再介绍三四个朋友,但朋友一听要用银行卡“刷流水”,连忙拒绝,表示不能做违法之事。
不久,公安机关掌握到董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并于3月4日将其全部抓捕归案。经侦查,董某等人提供的手机及银行卡被人用于结算网络诈骗资金,成为诈骗活动中收取被害人钱款的中转站,已经查实有多名被害人上当受骗,流水进账金额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高达23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董小某、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3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月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