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工信部通报整改企业名单,第18“ 山西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环保问题安全问题。2015年该企业减产检修,2016年5月恢复生产,在环保、安全等方面规范生产经营的基础不牢固。”
在2017年7月本社记者就群众反映问题来到位于大同市南郊区古店镇古店村的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看到该企业多处浓烟直排,记者向大同市南郊区环保局举报该企业污染情况,但是南郊区环保局责任领导却没给出任何回馈意见,直至8月1日群众再次发来该企业排烟视频,记者再次向大同市南郊区环保局举报,但时至今日环保局依旧没有给出调查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而大同市南郊区环保局对于山西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如此排烟却拒绝查处,不知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来追究责任?
此事本社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