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7年12月15日,记者在反映人的指引下,来到位于平顶山市石龙区宝山路的东鑫焦化厂区附近对该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观察,在不到1个小时的时间里,记者发现该企业的2根烟囱竟然排放不同的烟雾,其中1根烟囱排放白烟,另1根烟囱则排放黑色的浓烟,并伴有刺鼻的味道,疑似排放未经处理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
(2017年12月15日早上8点左右该企业排烟视频截图)
随后记者经查询发现,这不是该企业第一次超标排放污染物,该企业多次存在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
其中2014年09月13日,平顶山环保局对该企业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地面除尘站固液分离器严重损坏)进行了处罚,处罚文号为(平环罚〔2014〕12号);
2015年3月19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对该企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进行了处罚,处罚文号为(豫环罚〔2015〕21号)。
那么该企业环保设施究竟能不能使得颗粒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呢?记者发现,该企业《年产60万吨焦炭生产线环境综合整治限期治理项目》于2011年12月5日已通过河南省环境保护局验收,其验收意见文号豫环函〔2011〕209号,验收意见中该企业对产生的荒煤气进行了脱硫处理,焦炉废气建设地面除尘站进行除尘,储煤场建设了防风抑尘网和自动喷淋装置,减少了无组织排放,根据检测报告,该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那么记者在2017年12月15日观察到的黑烟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是否存在环保设施不运行呢?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该企业《年产60万吨焦炭项目》在2016年10月前是没有环评手续的,并在2016年河南省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名录里面,属于未批先建企业,那么该企业《年产60万吨焦炭生产线环境综合整治限期治理项目》是如何通过验收呢?该企业《年产60万吨焦炭项目》是如何在2016年10月通过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备案呢? 那么记者纳闷了,现状评估怎么做的,在这么多投诉的情况下公众参与怎么做的?根据豫环委办【2016】22号文: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提交材料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对发现存在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提交材料与实际建设情况不符的,不予环保备案;已备案的,将取消项目备案资格。那么该企业长期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备案是否应该取消呢?
带着这些疑问,记者拨通了石龙区环保局的电话,环保局张姓工作人员称目前该企业错峰生产期间为停产状态,记者在2017年12月15日在该企业附近观察到的黑色烟雾是焦炉在保温状态排出的,黑色烟雾产生的原因是环保设备出现故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关于“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该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涉嫌正常生产,并且涉嫌环保设施不运行,那么石龙区环保局是否存在监管不到位呢?
此事本社已反映至环保局多日,环保局接电话一张姓工作人员口口声声说此事属实,一定会处理好此事给投诉者一个合理的答复,但截至发稿本社没收到石龙区环保局任何回馈。根据环保举报热线管理制度,接到举报后除匿名和无法联系的电话外,都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并根据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三)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第四条 环保举报热线要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那么百姓不禁质疑:环保局是在推诿还是想隐瞒什么呢?企业被多次罚款后污染依旧,环保局有日常巡查监管难道看不到?还是另有其因呢?在环保局监管下依旧黑烟直排的企业,环保部门是否该担责,是否应该被追责?
对于此事本社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