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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企实名举报桂林中院评估程序违法
2017-04-19 15:24:51   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评论:0 点击:

  广西一家公司被拍卖的资产,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公司委托的评估机构,却得出了相差甚远的估值。最近,这家公司已实名举报该法院及承办...
  广西一家公司被拍卖的资产,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公司委托的评估机构,却得出了相差甚远的估值。最近,这家公司已实名举报该法院及承办法官,质疑其委托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据媒体公开报道,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一尺水公司”)所属的四星级酒店“一尺水大酒店”,被一个叫丁磊的商人,以假公章等材料,向他人抵押借款1亿元,随后被作为民事借款纠纷争夺的主标的,而陷入被强制执行的境地。

  “该案中,桂林市中院存在超标的查封诉讼保全,以1亿元诉讼争议标的,诉讼保全经评估4.5亿元的酒店资产,严重损害了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后进入拍卖程序、委托未经自治区司法厅备案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属于严重的违法评估行为,而相关承办法官也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一尺水公司法律顾问蔺文财表示。

  蔺文财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根据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结果,该案被执行标的为本金1亿元及利息,而桂林中院拍卖的标的为一尺水大酒店,该酒店被未经合法备案的评估机构2.76亿余元计算,也明显超过执行标的2.7倍。

  对于桂林中院委托评估程序,一尺水公司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四点违法问题,所以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第一,委托评估的机构不具有司法鉴定条件。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蔺文财认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的评估报告即司法鉴定报告,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布的鉴定机构名册中载明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而桂林中院委托进行评估的广西金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和广西众益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均未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册之列,两公司均无权出具司法鉴定报告。故桂林市中级法院委托对一尺水大酒店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主体均不合法。换言之,两公司作为法院委托评估的鉴定机构均不具有合法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而桂林中院作为执行法院,并未将酒店承租人列为被执行人,也未决定对承租人投资购买的酒店设施进行评估和拍卖,在此情况下,众益评估公司受托对案外人的酒店设施进行部分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没有合法依据。

  第三,评估前,未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据一尺水公司介绍,桂林中院委托评估后,始终未通知作为被执行人的一尺水大酒店进行现场确认,以致一尺水公司无法确定被列为评估的对象与其实际拥有的房地产是否相一致,更无法确定作为案外人的次承租人被评估的酒店设施与其实际投资的酒店设施是否一致。

  第四,评估后,未依法告知被执行人评估结论及异议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蔺文财认为,经查,桂林中院委托评估的两家评估机构均,未经司法厅备案审批,不具有法定的司法鉴定资格,并且该院委托的评估机构早在2016年7月21日就出具了评估报告,但桂林中院直到2016年8月26日才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一尺水公司送达评估报告,并且未依法告知一尺水公司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多少天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显然是剥夺了一尺水公司作为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利。而在申请人得知并提出异议后,桂林中院不但一直不予理睬,还继续做出拍卖决定。

  此外,公司多名工作人员表示,桂林中院罗润民法官在执行此案过程中,对案外人广西可高集团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和财务室进行搜查,且未依法出示执行公务证,也未向被搜查人提供《搜查证》,严重地干扰该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对此,他们已实名举报桂林中院及罗润民,但一直没有结果。

  蔺文财表示,自治区司法厅查明桂林中院委托的两家评估机构没有备案后,于2017年4月11日做出书面函告文件,说明了桂林中院委托的两家评估机构均未依法备案登记。蔺文财收到这关键证据后,立即交给桂林中院执行法官罗润民,希望桂林中院能够暂停拍卖活动,避免扩大一尺水公司经济损失继续发生。蔺文财表示,罗润民法官收到应当叫停拍卖的材料后,继续指挥拍卖程序,并以2.55亿元成交,再次暴露超标查封和超标拍卖问题。

  蔺文财表示,桂林中院故意把一桩可分割物,当做不可分割物进行整体拍卖,违背党中央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非公经济财产平等保护原则。

  最近,一尺水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沛农再次前往桂林市纪委,对于其举报的桂林市中院及有关法官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工作人员刘先生对媒体表示,法院、法官在执行职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纪委的受理范围,应向桂林市检察院反映。当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蒋女士对媒体表示,将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后再予答复。

  对于此事,媒体记者也多次拨打罗润民电话,但一直无法接通。桂林市中院执行局局长向阳的电话则一直无人接听。(王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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