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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县:规划局涉嫌不作为 天兆花园建筑多项违规
2017-09-05 13:58:32   来源:网络   评论:0 点击:

  近日来,本报网记者接到知情人士的强烈举报:河北成安县通魏路东段路北天兆小区楼房建设涉嫌多项违法违规,并在成安县规划局的眼皮底下...
  近日来,本报网记者接到知情人士的强烈举报:河北成安县通魏路东段路北天兆小区楼房建设涉嫌多项违法违规,并在成安县规划局的眼皮底下竟然顺利完工并交付使用。
[转载]成安县:规划局涉嫌不作为 <wbr>天兆花园建筑多项违规

  高层未按规定退让道路红线,本应在低层建筑后面,却非法往前侵占道路红线数米,破坏了本应宽敞的环境和道路,侵害了相邻权益人和公共利益。 2014年7月份,兆泰公司在成安县通魏路东段路北开发建设天兆小区,在没有取得“五证二书”的情况下,擅自破土动工和销售。

[转载]成安县:规划局涉嫌不作为 <wbr>天兆花园建筑多项违规

  挖地槽12米深坑与相邻三层建筑间距仅三米,违反安全施工距离,严重威胁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注:从白线处又往下挖了两米多深,当时签订协议,完工后开发商背信弃义。)

  兆泰公司严重违反规划审批的两栋商品楼,强行建设为三栋商品楼,因此南侧一号楼抢占道路红线6米;擅自加盖楼层,由15层变为17层。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和相邻权益人的房产价值,并对通风、采光、通行及商业经营受益等相邻权造成巨大影响及损失,同时也严重影响公共利益。

[转载]成安县:规划局涉嫌不作为 <wbr>天兆花园建筑多项违规

  规划两栋楼房私自改建成三栋楼房,15层变为17层,其中一栋仍无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证件

  2015年1月份,天兆小区地槽施工刚刚开始,成安县规划局完全可以使其按规划合法建筑小区楼房,但是成安县规划局却不作为渎职,没有监管到位,纵容天兆小区非法占用6米道路规划红线,规划15层(实际建设17层);由两栋建筑楼房,私自盖成三栋。到现在为止,还有一栋楼没有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等手续。

  2017年4月26日,邯郸市规划局已责令成安县规划局依法受理投诉人申请的《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申请书》,到目前为止成安县规划局仍然没有执行上级有关决定。

  综上所述:目前城市规划形势严峻,拆除违法建筑,改善人居环境,美化市容市貌和环境建设,党和政府不惜一切代价把工作进行到底。然而,成安县天兆花园却在能多项违法违规的情况下,顺利完工,并安然无恙,不得不让人怀疑成安县规划局与开发商之间的“特殊关系”。一栋违法建筑物成不了政府政绩的标志,而却成了县政府职能部门渎职与不作为的耻辱见证。谁又是王磊幕后的保护伞?竟然令开发商王磊如此肆意妄为?如果再有人效仿,成安县不就成了非法之地了吗?成安县相关职能部门何时才能给当地百姓一个合理的交代?本报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

  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工程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等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改正。改正后经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第七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上课采取更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更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更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更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内容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更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关规定,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在建设无、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物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在相邻关系中,后进行施工建设的一方,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原则”,不得妨碍、损害相邻他方已合法存在和享有的权利及其行使,在后者的行为如果妨碍或者损害了在先者的权利及权力行为,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在后者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的成立不以现实的损害为条件,只要存在可能构成损害的危险或者甚至存在危险的可能时,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即可以主张相邻防险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来源: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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