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社得群众举报,山西忻州原平市一家名为,神达花沟煤业有限公司的煤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持续排放黑色烟尘废气。致使其厂区附近区域空气质量受到严重污染。就此事我们拨打了12369原平市环境举报热线进行反映,而当地环保部门在接到举报数日后依然没有任何回音。
并且这家煤业公司在过往就曾被人民群众披露过烟气粉尘污染情况。百姓反映如此强烈,企业污染持续已久,作为监管部门的环保局难道一直看不到企业的污染情况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里的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的责任。
山西省内则发布了《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能够》中第二章,第九条就指出,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提出各排污单位的排污种类、数量、消减时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一切单位不得超过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削减任务。
遵循着这些法律条文,我们的大气环境怎么会出现某些个别地区大气污染恶化的状况呢?环保局既已受理污染举报,为何迟迟没有下文?是监管不到,还是另有隐情呢?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