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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清水河县天皓水泥排烟环保局称不足一时是不处罚
2018-12-20 16:16:15   来源:网络   评论:0 点击:

日前,国家生态环境部向社会公布了123家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排污单位和处罚整改情况,并对28家屡查屡犯,长期超标的排污单位进行公开挂...
日前,国家生态环境部向社会公布了123家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排污单位和处罚整改情况,并对28家屡查屡犯,长期超标的排污单位进行公开挂牌督办。对公开挂牌督办的企业,生态环境部明确了每家单位的督办要求和整改期限,要求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落实督办要求,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并及时公开查处情况和整改情况,对督办事项拒不办理、办理不力或在解除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启动追责问责程序。清水河县天皓水泥排烟环保局称停电导致,排烟不足一小时不处罚。这是清水河县环保距离的新规吗?那为何经常排烟是否有过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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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9日,我们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的天皓水泥有限公司附近看到了该企业仍在排放着滚滚浓烟,黑色烟雾在空中弥漫。严重地污染着周边的环境,给大气也掺入了浓烈的硫磺味。在全球关注环保,举国治理环境的大形势下,清水河天皓水泥有限公司为什么冒着国家对污染环境“零”容忍的高压势态下而继续排污呢?据反映群众介绍:该企业如此排烟是经常的事,当地的环境监管单位也没人管,举报也没用,环保局给你准备了各种理由来包庇企业。在拨打当地环境举报热线反映此事后环保局一位刘(音)姓执法队长回馈称:企业当时发生突发事故,是停电导致排烟问题发生。但是当问道如突发事故,应依据《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企业上报的突发事故 进行公示。刘队长表示不清楚但打的有报告,企业在线监控数据也不超标。那为何这家企业被群众反映经常如此排烟,环保局对该企业是否作过处罚?刘队长称企业排烟不足一小时不处罚,是依据《在线监测管理条例》来执行的。但是我们却查不到该条例,但是在相关条例和办法中也没有查到有排烟不足一小时不作处罚条款。反映群众质疑这难道是清水河县环保局新制定的环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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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九十七条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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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将对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天皓水泥有限公司如此排烟证的不超标吗?既然是突发事故排烟为何在向数据不超标呢?排烟不足一小时不处罚这是哪部环保法规定的?环保法反映群众质疑清水河县环保局徇私舞弊,不能依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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