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社记者得到有关群众反映: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的新城镇区域内,一家名为桃花源农庄的生态示范园区内,出现了数座大小不一的烟囱。而且这些烟囱时常都会时不时向其上空排放大量浓密黑烟,这也使得在这附近居住的农户百姓大受影响。
在2017年12月16日记者看到该生态园烟囱冒出的黑色烟尘,事情反馈到右玉县环保局后,环保局一直推诿,没有任何调查结果。
根据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其中第七条就有提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其区域范围内,在这样一座被称为生态示范园区的地方里,却有着这样格格不入的黑烟景象。当地环保局却一直推诿没有调查结果,这样刺眼的浓烟,难道不算是一种讽刺吗?对于当地环保部门来说,算不算是一种“打脸”呢?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