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一家名为三联煤电化工的企业无组织排烟遭举报,于2018年1月4日我社记者在当地环保志愿者的带领下来到府谷县三联煤电化工有限公司的厂区外,看到在其生产过程中该企业的厂房往外无组织排烟,不知排烟的时间已经有多久蓝色的厂房已被熏成黑色。据环保志愿者介绍该企业经常这样排烟,但没有人管。府谷县环保局对此事也没有给出任何调查结果。
据查,府谷县三联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03-15),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新民镇郭家畔村,主要提供:焦粉等产品与服务。
另外,这家企业也曾被曝光通报过在污染违规方面有过先例。http://shizheng.xilu.com/20140610/1000150002207825.html。
《陕西省112家重点排污企业有问题 10家涉嫌数据造假》
其中“暂停违法企业新改扩项目环评审批,对于陕西渭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32家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省环保厅将依法从重处罚,并根据案件调查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这些企业未完成整改任务前,省环保厅还将暂停违法企业新改扩项目环评审批,并通报相关部门取消企业评先创优和申报名牌产品资格。”这32家企业中就有府谷县三联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在2014年4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里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根据2016年1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章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府谷县三联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如此排烟,环保局调查暂时无果,我们期待环保局的调查结果,也希望环保局作为环境监管职能部门能够依法执法。
此事我们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