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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夏县田园果汁排污口被查封依旧排污 被环保局放行
2018-01-26 18:58:42   来源:赤子   评论:0 点击:

  山西运城夏县一家果汁公司,因排污被多次曝光。如今被贴了封条的排污口依旧污水直排,环保局称是水利局查封,企业排污口经环保局审批,...
  山西运城夏县一家果汁公司,因排污被多次曝光。如今被贴了封条的排污口依旧污水直排,环保局称是水利局查封,企业排污口经环保局审批,污水达标排放。为何被贴了封条的排污口环保局会审批,是环保局和水利局执行的不是一个国家法令法规吗?还是说水务局的封条在环保局面前没有法律效应?散发着臭味的污水为何环保局称是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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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23日年我社记者在环保志愿者的带领下来到山西运城市夏县一家名为田源果汁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在该企业外看到一条散发着臭味的水渠流着水,顺着水渠前行至该企业的围墙,看到该企业围墙上一个贴着夏县某局封条的排水口向外不停的流着水,被用水泥查封堵住的排污口被凿开数个小缺口继续排污。

  据当地群众介绍,该企业如此排污已经多年,而且排的水很臭,就这样的臭水流入红崖河,有段时间排污口被封堵就没有排污水,但现在又开始排了,也不知是监管部门被买通还是怎么回事,现在又没人管了。就此事举报到夏县环保局后,一位自称夏县环保局姓姜(音)执法人员用180****9152电话回馈大致如下:田源果汁有限责任公司所排的污水是达标排放可以外排的,企业的环评、批复、验收及排污口都通过环保局审批,排污口上的封条是水利局2018年1月15日封的,企业所排污水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数据达标。经查证,该企业早在2013年就因排污水被报道,题目链接如下:“夏县田源果汁厂:肆意排放污水,百姓遭殃(图)http://blog.sina.com.cn/s/blog_b35cf58b01018sn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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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这家名为田源果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09月17日在山西省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生产:各类水果、干果、野生果、蔬菜浓缩汁及脱色脱酸浓缩汁生产等。主要经营果汁,浓缩果汁; 盒种袋饮料; 脱水果丁; 脱水蔬菜;。本公司主要经营零食 饮料饮品 果汁饮料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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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第九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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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中显示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那么既然环保局执法人员称排污口上的封条是水务局所贴,是否说明该企业的排污口设立属于违法,如果该企业的排污口设立违法那是否也就是说该企业的环评批复,验收也涉嫌违法呢?

  田源果汁有限责任公司散发着臭味的污水如此排放,当地群众已举报多年,真的像夏县环保局所说达标排放吗?环保局所称是水利局贴的封条,难道环保局和水利局执的不是一个国家的法令法规吗?既然该排污口被水利局查封夏县环保局对该企业审批的环评批复验收是否也涉嫌违法呢?

  此事我社将会持续关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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