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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浑源县阳光煤业盗采资源 污染环境 监管成难题
2018-04-02 15:13:41   来源:赤子   评论:0 点击:

浑源县阳光煤业被政府下文《浑政函【2017】38号文件》要求停工停建,但该企业依旧生产未停歇。这家被群众多次举报、中央督察组通报、媒体多...
浑源县阳光煤业被政府下文《浑政函【2017】38号文件》要求停工停建,但该企业依旧生产未停歇。这家被群众多次举报、中央督察组通报、媒体多次曝光的违法企业却依旧生产、依旧污染,环保及各职能部门的监管成了摆设。那么国家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不知是否在浑源县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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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举报阳光煤业违法生产无人管的无奈

山西浑源恒山阳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煤业),2018年3月15日,我社记者就阳光煤业被群众反映污染及非法开采问题,进行了落实调查,在现场看到该企业数十台大型工程设备忙碌开采煤炭资源,土地已被挖成一个深越几十米的大坑,开采出的煤炭被一辆辆运输车辆运出,在进企业时一石桥下排出浑浊的污水。据反映群众介绍,阳光煤业在此采煤已有多年,对当地的环境、生态破坏严重,地都不能种了,种的庄稼不是活不了就是产量低,此事也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过,该矿一直打着地质灾害治理的幌子,却在盗取国家矿产资源,采矿、环保这些生产所必需的手续都没有,但是就是没人管,这地方简直都成了法外之地了。关于企业无环保手续和排水、粉尘等相关问题向浑源县环保局进行了举报,但是一直调查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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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督察组交办阳光煤业污染问题调查结果涉嫌弄虚作假

该矿在2017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群众反映问题办结情况公示(第五批)》中的调查和整改情况回馈涉嫌弄虚作假。在办结公示中调查核实情况栏显示:“山西浑源恒山阳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浑源县金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均按照浑源县人民政府浑政【2017】38号文件要求停工停建。在大力推进土地复垦、生态修复工程过程中两矿虽然采取了洒水降尘措施,但是由于北方春季风大,气候干燥,特别是在过往车辆运土、运渣行驶过程中,极易产生扬尘,造成粉尘飞扬。”而办结公示处理和整改栏显示:“1、浑源县白道村粉尘污染的问题,除大量增加洒水车加强防尘洒水外,对矿区运输道路用石料硬化并加大对排土场边坡绿化的力度,现正拿出人力和足额财力挖坑、植树,同时聘请专业人员指导按设计施工,预计投资1000万元,搞好土地复垦及生态修复工程。”为何办结公示中所说的和我们在现场看到不一样呢?明明看到的是阳光煤业数十台大型设备在开采煤炭资源,却把开采说成是土地复垦及生态修复工程。难道阳光煤业就这样在当地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监管下做土地复垦及生态修复工程的吗?为何土地复垦及生态修复工程,却变成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浑源县政府于2017年下文《浑政函【2017】38号文件》要求停工停建是在和举报群众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巡视组开玩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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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为何污水直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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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煤业因盗采被多次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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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 为何有法难依

新华网北京2015年8月1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二)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

(四)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

(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四)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

(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

(六)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

(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

(三)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四)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第十三条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浑源县阳光煤业成了被群众所指的法外之地

关于浑源县阳光煤业被指违法开采,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问题我们向浑源县政府办打电话0352-8323734进行反映,但该电话通着就是无人接听。阳光煤业被指的盗采资源无环评生产,粉尘、排水污染环境诸多违法为何无人监管?其实也不算什么,就连《2017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反映问题办结情况公示(第五批)》也涉嫌弄虚作假,其他无监管问题就不难想象了?国家出台的条条法规也让我们看到了监管的乏力!依法追责更是难上加难,追责,谁去追,怎么追。按反映群众所说大家都在一条船上,无论是谁都没法管!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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