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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明水县数千亩草原被破坏 畜牧局放任草原变耕地
2017-01-22 10:12:03   来源:赤子杂志网   评论:0 点击:

  本刊记者 石忠平  据群众反映,黑龙江省明水县树人乡稻田村、光荣乡金星村、崇德镇发展村南相关人员涉嫌非法占用草原进行农业开发,...
  本刊记者 石忠平

  据群众反映,黑龙江省明水县树人乡稻田村、光荣乡金星村、崇德镇发展村南相关人员涉嫌非法占用草原进行农业开发,对草原造成了深层次破坏,使原先水草丰美的地方,变成了大面积稻田和玉米田。由于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未经依法批准征占用草原进行各类农业开发的问题日益严重,这对草原植被、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破坏,无异于雪上加霜,这种破坏难以恢复。

  草原保护 为何变成了生财有道?

  1月5日,记者来到明水县了解情况,据反映人提供,明水县树人乡稻田村村支书刁振江开垦生态草原800余亩,用于种植水稻等农业作物。光荣乡金星村原村支书王祥占用草原200余亩,用于种植玉米等农业作物,崇德镇发展村2000余亩草原被占用种植粮食。造成草原生态环境严重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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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草原挖出的鱼塘

  据村民描述:“刁振江自从当上稻田村支书以来,大肆开垦草原,把草原变成耕地,并以450元每亩每年租给村民种植水稻,现在还在草原上新挖了鱼塘,说要养鱼。而邻村金星村原村支书王祥是以几元每亩承保的草原200余亩,用于种植玉米,使生态草原遭到严重的损坏。”曾有村民向明水县畜牧局进行举报,但明水县畜牧局迟迟不给处理结果,村民怀疑,明水县畜牧局对刁振江和王祥存在包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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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德镇发展村南用于耕种玉米的草原

  而据明水县崇德镇光华马场村村民反映,在位于明水林场北面、崇德镇发展村南面的草原2000亩草原由光华马场村等几户村民耕种玉米至今。明水畜牧局并且先后两次与几户开垦草原的农户签订的草原治理改良合同,按合同规定,先后几次收取的草原改良治理费自1996年-2010年每年每亩10元。

  2011年-2055年一次性收取3位承包户的39.5万、60万、70万元由光华马场村代收。同时合同还规定明水畜牧局有监督、指导几户开地农户履行草原保护和建设义务,负责牧草种子的调运等服务义务。在这21年里明水畜牧局并没有一个人提醒他们应该退耕还草了,也没有向他们提供一粒牧草种子的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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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成稻田的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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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成玉米地的草原

  那么,是否如村民所说,明水县畜牧局多年来一直放任稻田村支书刁振江和金星村王祥破坏草原,而置之不理呢?

  明水县畜牧局草原变耕地合法?

  1月5日下午,记者带着疑问来到了明水县畜牧局,在明水县畜牧局,记者见到了负责草原管理的任局长,任局长听明记者想了解稻田村刁振江和金星村王祥被指破坏草原的情况后说道:“这个事情1996年省办公厅曾印发文件,省委岳岐峰书记当时说的是‘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当时有好多草原就开始种树和耕种了,而且那块地方的地形也很复杂,不好认定有草原、耕地、滩涂等三种性质的地块。”

  任局长的回答不禁令人不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黑龙江省2016年11月22下发关于严厉打击草原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黑牧草〔2016〕205号不去执行,而却拿出1996年的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来搪塞记者。而且,在2001年实施的《黑龙江省退耕还草实施方案》已经明确退耕还草责任,那么,任局长究竟是在为谁执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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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文件截图

  记者在黑龙江省畜牧局2001年2月15日《黑龙江省退耕还草实施方案》中了解到,1996年以来违法开垦的草地、江河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内的耕地;湿地保护区内的耕地是退耕还草的重点,明水县到2005年将应退的耕地全部退耕还草。明水县非但没有做到退耕还草,而且还堂而皇之的在2011年与村民签订2011年至2055年的草原承包合同,耕地还在草原难还,谁该为此负责?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明水县这种草原被承包的现象十分普遍,粗略估计也有数万亩草原被承包用以耕种农作物,由此可以看出,明水畜牧局就是打着草原改良治理的幌子,变相开垦耕地,收取土地承租费,并且还可以堂而皇之的领取国家的有关草原改良治理的各项补贴,此笔费用数额巨大,去向成谜,也正是在这样巨大经济利益诱惑下,多年来的草原治理成了某些人的“摇钱树”,退耕还草工作自然也就以各种理由不了了之了。

  破坏草原 有法可依

  根据国家《草原法》六十六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明确指出,违反草原土地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占用草原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破坏的,依据《刑法》第242条,按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定罪,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数量较大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或者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司法解释采取了“改变用途即毁坏”的认定标准,即只要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实施以上行为的,即应认定已对草原造成毁坏。

  草原被严重破坏 法律威严谁来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时至今日,始终未接到明水县畜牧局对于此事的查处结果,涉嫌违法破坏草原问题能否被查处?巨额草原承包费用和财政补贴费用去了哪里?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编辑 李建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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