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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靖边:长庆采油四厂危废渗坑排放 环保局立案后被掩埋
2017-03-21 20:33:36   来源:赤子杂志网   评论:0 点击:

  本刊记者/石忠平  近日,接到群众反映靖边县辖区青阳岔镇畔沟村长庆采油四厂所属青5347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油未经任何处理,采用渗...
  本刊记者/石忠平

  近日,接到群众反映靖边县辖区青阳岔镇畔沟村长庆采油四厂所属青5347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油未经任何处理,采用渗坑排污方式,排放油泥油脚类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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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人提供视频截图青5347井举报之前全景及渗坑排污现场

  3月7日,举报人将长庆采油四厂青5347号井涉嫌违法排放危险废物等问题反映给了靖边县环境保护局,3月8日,举报人接到自称环保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的电话回复说,已经去现场查处了,让企业整改呢。

  3月14日记者来到靖边县青阳岔镇所在的青5347井发现,举报人视频反映的现场已被人为破坏填埋,在视频资料所显示渗坑处,记者发现大量原油油泥。

  3月16日,记者来到了靖边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说局长都去市里开会了,监察大队负责青5347井的这个案件洛队长下乡检查去了,具体查处结果还没有交到局里呢,好像下了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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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人视频显示青5347井黑色油污排放到渗坑

  3月20日,记者再次来到靖边县环境保护局,在刘局长办公室,刘局长叫来了负责此事的刘队长给记者解释查处结果,刘队长表示,“我们已经在3月8日查处了,并且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按固体废物查处的,并一再表示他们不存在渗坑排污,只是管理不到位”。

  当记者问到:“原油油泥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环保局既然立案查处并让企业限期整改,整改的结果就是掩埋掉现场的危险废物造成二次污染吗?环保局是否有监管责任呢?是否按规定3日移交司法机关了呢?”

  刘队长答复道:“油泥属于危险废物,我们要求企业找有资质的公司处理,当时查处时多少数量没有记录,是用袋子装的,具体事情吧,因为最近家里有事,所以请了一个星期假,这几天没有休息好,脑子乱,也说不好”。

  这时刘局长赶忙说道:“危险废物需要机构检测才能确定,我们执法人员可不敢确认是不是危险废物,如果是危险废物那是要坐监的”。

  在记者把所掌握的证据材料给洛队长看完,并一再要求环保局去现场查处时,刘局长说:“这样吧,我们明天去现场查处,今天的执法车安排不开”。

  洛队长也附和着说道:“明天我们一起叫上乡镇,乡镇是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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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群众反映为了防止有人进入青5347井被挖断的路

  靖边县环境保护局的答复漏洞百出,不禁令人质疑!根据环保部联合发改委、公安部修订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石油开采和炼制产生的油泥和油脚属于“HW49”类危险废物,编号071-001-08。那么此事是否构成环境污染案件?为何举报到环保局立案查处后会出现填埋污染物造成二次污染的结果?靖边县环保局是否履职到位?涉嫌违法渗坑排放危险废物却被定义成了固废。记者不禁要问?靖边县环保局在保护谁呢?

  截止发稿时,本社始终未接到靖边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长庆采油四厂涉嫌违法渗坑排放危险废物的任何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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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已被填埋渗坑处的油污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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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渗坑已被人为填埋渗出片片油污

  (一)危险废物的认定

  根据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的废物。根据环保部联合发改委、公安部修订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石油开采和炼制产生的油泥和油脚属于“HW49”类,编号071-001-0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两高司法解释渗坑排污入刑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一些行为可以直接定罪,比如利用渗井、渗坑向地下排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第五条 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环保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组织专家研判等得出认定意见的,应当载明涉案单位名称、案由、涉案物品识别认定的理由,按照“经认定,....。.属于\不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的格式出具结论,加盖公章。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办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包庇纵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六章第三十七条环境行政执法中部分专有名词的含义。

  (一)“现场勘验图”,是指描绘主要生产及排污设备布置等案发现场情况、现场周边环境、各采样点位、污染物排放途径的平面示意图。

  (二)“外环境”,是指污染物排入的自然环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同为外环境。

  1.排污单位停产或没有排污,但有依法取得的证据证明其有持续或间歇排污,而且无可处理相应污染因子的措施的,经核实生产工艺后,其产污环节之后的废水收集池(槽、罐、沟)内。

  2.发现暗管,虽无当场排污,但在外环境有确认由该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痕迹,此暗管连通的废水收集池(槽、罐、沟)内。

  3.排污单位连通外环境的雨水沟(井、渠)中任何一处。

  4.对排放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其产生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无法在车间或者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对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采样的,废水总排放口或查实由该企业排入其他外环境处。

  谁又该为青5347井造成的二次污染的后果负责?希望环保执法部门能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查违法排污行为,还当地老百姓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肩负起国家赋予环境执法者的使命。

  对于此事涉及的某些职能部门涉嫌失职、渎职问题,记者已反映到纪检监察部门。

  对于长庆采油四厂污染问题,我们将继续关注并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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