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底的12月28日记者在当地环保志愿者的带领下,来到山西太谷县这家名为北阳镁业的企业,在现场看到该企业的厂区外污水通过一根方形的管道排出,形成一个大水坑,污水就这样渗入地下,企业的车辆正在向外倾倒工业废料。据环保志愿者介绍,该企业如此排污已经多年,一直没有人管,环保局也只做面子工程,企业如此污染给当地的群众生活和身体健康带来非常大的影响。此事举报到太谷县环保局后环保局没有给出任何回应。
山西太谷北阳镁业有限公司,注册时间:2006-03-22,主营产品为生产加工销售:镁及镁制品管理连接件五金工具球墨铸件可锻铸件生铁铸件铝合金铸件水暖制品塑料器材其它铸件运输进出口贸易,公司地址在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胡村镇北阳村。
据资料显示:
太谷县环保局成立2016年度污染防治项目验收领导组,不只是对该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验收,为何该企业如此排污不能得到环保局的治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六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据《固废法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北阳镁业生产企业,在其日常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固废垃圾、粉尘、私设暗管、渗坑排放污水等情况,太谷县环保局对此不知日常是如何巡查的,该企业如此排污多年是没发现还是监而不管,该企业固废随意倾倒是否掺有危废,暗管渗坑排污是否依法追究责任呢?太谷县环保局作为环境监管职能部门是否依法依规履行责任呢?群众反应的环境污染问题在太谷县环保局的监管下,依然如故,难道这就是群众所质疑的保护伞吗?
我们将持续关注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