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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灵石县安全责任死亡事故被指政府帮忙协调瞒报
2018-01-12 11:12:07   来源:人民名义   评论:0 点击:

安全生产责任死亡事故发生后应该依法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政府上报,但是发生在山西灵石的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至今没有上报,...
安全生产责任死亡事故发生后应该依法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政府上报,但是发生在山西灵石的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至今没有上报,更加蹊跷的是政府帮忙协调处理,瞒而不报!

就该事故经查证并未上报处于瞒报状态,于2018年1月8日和灵石县政府办公室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后,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给了南关镇政府的电话,通过电话了解在南关镇负责此事的是一位姓龚(音)的副镇长,和这位龚副镇长联系后将情况说明,龚副镇长表示会调查此事。据反映人介绍当时镇政府负责协调此事就是这位龚副镇长,但是龚副镇长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此事没能在龚副镇长这里得到证实。

据反映人提供的材料介绍“2017年10月12日晚,山西省灵石县惠农生物有机肥厂的化工车间因有害气体泄漏导致一个无辜的生命离开人世。死者:张某、男、52岁, 山西灵石县段纯镇王家洼村堡则上村人。

事故发生后该厂没有组织有效抢救,而是将张茂兰尸体拉到介休市红十字医院太平间藏匿,同时也没有向上级部门上报发生安全事故一事。而作为属地的上级部门(山西省灵石县南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知道该厂发生安全事故后没有对该厂进行事故核查和对该厂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反而是在十九大来临之际出面帮助该厂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于2017年10月16日在灵石县南关镇紫嵘酒店以105万元私了,该起事故被瞒报。”

2014年1月3日国家安监局总局、国家煤炭安监局发出通知,明确强调杜绝事故瞒报,一旦发现事故瞒报,要严肃认真加快事故调查,依法依规严厉追究涉嫌事故瞒报和事故责任人,并上报调查处理结果。要求各地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所有瞒报事故行为严肃查处,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怎么量刑】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述,反映群众对此提出质疑,南关镇政府帮企业协调处理事故对家属是好事,但为何政府要帮企业瞒报事故,企业瞒报是为了不被处罚和追责,政府帮忙瞒报是为何?看来这些事情只有负责此事的龚副镇长能说的清了!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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