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1日我社记者在当地环保志愿者的带领下来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的永祥煤焦集团有限公司,现场看到该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排放大量浓烟重雾,透过企业排出的烟雾不远处的大山变得模糊了起来,靠近企业一股刺鼻的气味也扑面而来,让人有点喘不过气来。在走访过程中周边人民群众表示:该企业经常这样排烟,周边群众生产生活也受到重大影响,甚至少数民众也出现些许身体不适的状况。就此事随后向稷山县环保局进行举报,但是稷山县环保局却对此事没有给出任何调查结果。
据查,这家名为山西永祥煤焦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是一家民营股份制企业,位于稷山县新型煤化工业园区,厂址紧邻侯禹高速、侯西铁路、兴稷大道门前通过,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公司注册资本15000万元,是集洗煤、浮选、炼焦、化产为一体的骨干焦化企业,固定资产六亿余元,年上缴利税千万余元。曾多次被市政府评为市级“龙头企业”和县级“纳税大户”。公司现有员工600余人,其中高层管理人员35人,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56人,大中专以上学历占30%以上。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办公室、财务科、供销科、安环科、生产调度科、技术科、基建科、保卫科八个职能部门,设有炼焦、化产、热动、备煤及洗煤五个生产车间及化验室。
而且这家焦煤企业也早在2015年之时,就曾因为其在生产经营中违规生产发生污染,被山西省环保厅核查通报处理过。http://sx.people.com.cn/n/2015/0805/c189132-25850271.html。 人民网于2015年8月5日就转发过此事件。
根据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也进入了新时代。然而永祥煤焦集团因超标排放被通报,这样的事情不知为何没有引起当地环境保护主管单位的重视,该企业排烟依旧。这样的事情同样也让反映群众质疑当地环保局不作为,有负于国家和人民的信任。
此事我们将会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