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7日我们致电襄垣县水利局办公室0355-7294292,了解永清有限责任公司设在浊漳河的污水排放口是否经过水务部门审批,水利局办公室一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审评,当向该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政务公开时对方却挂断了电话,再打就不再有人接听。日前,山西省襄垣县永清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部门的监管下依然被指违法排污,污染河道,而监管单位却对此置若罔闻。
该公司的排污口直排浊漳河,水势较大,未见水务部门立牌,是否属于合法排放,许多群众纷纷表示质疑。5月22日,向襄垣县环保局反映该情况,环保局工作人员称水质达标,可以排放。既然水质达标排放,为何不见水务部门立牌示警?
据悉,浊漳河是长治市最大的河流,流经全市12个县、市、区,在长治市流域面积9 991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71.9%。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根据《山西长治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规定:县级以上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限期保温提效改造。在2018年10月底之前,综合采用保温、加热等措施,确保冬季生化过程水温控制在15摄氏度以上;并完成提效改造,保证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稳定达地表水Ⅴ类标准。(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合法经营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但也离不开监管部门在法律框架下的监管。如果企业不能自律,监管单位徇私舞弊,那国家的法律法规将会没有成效。为了治理水污染问题,国家虽然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可是是否能在这些行政职能部门的执行下起到应有作用呢?
襄垣县水利局办公室申请政务公开直接挂断电话的工作方法,显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文件格格不入,反映群众质疑襄垣县水利局相关人员涉嫌渎职、不作为,使得政府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光辉形象严重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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