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社记者得到环保志愿者的反映,举报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的岚漪镇一家名为兴岢热力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的浓烟废气。由于企业临近县城,致使当地村民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长此以往更会对周边区域的老百姓身心健康构成威胁。据反映人介绍,该企业烟尘排放并非偶然,整个冬季都是像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还出现黑色浓烟。
2018年3月26日本社将情况反映到当地环保部门。当地环保局经调查后对此事件于4月3日给予回馈,回馈中称:“经大队调查,该热源厂近期正在组织“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工作,验收过程中,需测试仪器的灵敏度及精确度,要求调节烟气质量,以便在烟气排放异常的情况下,进行相关数据的测试与比对,因此,在测试过程中,会间断短时间的出现蓝烟现象。目前,在我局要求加快验收的情况下,已完成调试和验收工作,除尘设施已完全恢复运行。”但是看到环保局调查结果后,我们却感到事情和群众反映差距较大,群众的多次反映该企业有如此排烟情况,我们在落实群众反映时到现场就能看到企业排烟的问题,难道该企业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已测试多时?为何长期如此排烟?
据悉,岢岚县兴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06月14日在山西省岢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刘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居民供热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9575981356M
组织机构代码:575981356
注册号:140929100001859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1年06月14日
法定代表人:刘频
营业期限:2011年06月14日--2041年09月16日
注册资本:6220.000000万人民币
发照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登记机关:山西省岢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地址:忻州市岢岚县坪后沟瓦罐塔
经营范围:居民供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在强化督导问责,严格考核奖惩。以党政办督查室、区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大气办等部门为监督主体,加强各项工作任务的督查督导,采取明察暗访、延伸督查,跟踪问效。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改善大气质量,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处置办法,提请组织、监察部门和检察院,对其进行问责处理。只有如此,才能在环保事项上联动各方,最终已达稳妥之效力,打好防治大气污染攻坚战的胜利目标。就兴岢热力排烟问题环保局的调查结果让反映群众质疑,为何该企业经常如此排烟,在环保局那里就成了系统测试有这么巧吗,这样的调查是真的吗?再拍下该企业排烟照片我们看环保局还怎么说?
此事我们将会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