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社接到相关群众举报,反映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海湾村的一家名为神广煤矿的企业。在日常生产作业过程中排放未经任何除尘处理的黄烟粉尘,导致当地空气环境质量严重下降,附近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遭受损失。于2018年3月26日,将该情况举报到当地环保局后,环保局一队长称没有发现企业排烟问题,不对企业作出处罚!
然而,就是这样的污染企业,并未引起当地环保部门应有的重视和严密管控,这样的状况每天发生而又不能得到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和治理,这是否可以认为是神木市环保局消极怠政不作为呢?
据了解,神广煤矿,于2001-03-22在陕西省注册成立,公司以原煤开采,销售,焦粉运销为主要经营产品。拥有专业的技术和销售团队,员工人数不详,实力雄厚注册资本150万元人民币。神广煤矿是榆林知名企业。全称:神木市神广煤矿
注册地区:陕西省
电话:0912-88155xxx (待开放)
联系人:王治明
成立时间:2001-03-22
注册资本:150万人民币元
注册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王治明
邮编:719300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
服务领域:煤矿技术改造(属资源整合矿井,煤矿技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技改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里的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的责任。
当地百姓期盼环境监管部门能够严格环保执法,可神木市环保部门为何依然无动于衷?究竟是在有意袒护,还是另有其因?我们不得而知。但究其企业的这种污染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们与百姓一起,迫切希望神木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坚决依法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要健全监督制度,密切跟踪整改情况,对工作不力、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坚决予以曝光,决不护短。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落实属地责任、主体责任、监管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力全速推进整改工作,坚决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此事我们将会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