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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绛县: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惊现黑色污染渗坑
2018-01-03 16:23:11   来源:纪检廉政观察网   评论:0 点击:

近日,记者接到山西绛县安峪镇安峪村村民反映,在该村西北有一家名为《山西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的铸造厂,该厂把生产废渣直接排到厂子的东...
近日,记者接到山西绛县安峪镇安峪村村民反映,在该村西北有一家名为《山西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的铸造厂,该厂把生产废渣直接排到厂子的东北则,形成一个污染渗坑,黑褐色的污染物,和周边土地形成鲜明的对比,也不知道渗坑里的污染物有没有有毒物质,渗坑的出现给附近群众生活带来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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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于12月26日上午驱车赶到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远远望去整个厂区排出的烟雾云雾缭绕,白烟蓝烟相互缠绕,如同仙境一般,记者来到村民所反映的渗坑所在地,看到的一幕令记者着实震撼,现场与村民所反映的分毫不差,该污染渗坑与该企业一路之隔,一个粗大的排污水管架设在渗坑上方,而污染渗坑内黑色污染物静静的等着水分的渗出,据村民讲,该污染渗坑以前水很多,现在都慢慢一点一点渗到地下去了,因为这个渗坑村里面人心慌慌,也不知道有没有化工残留物,也多次向环保部门举报,只因该企业财大气粗,又是县里的明星企业,始终没有任何处理结果,该企业污染还是我行我素,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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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记者在现场拨打了12369环保热线,将情况反馈绛县环保局后,在现场记者等待将近一个多小时也未见到任何绛县环保执法人员前来,不得已记者驱车赶到绛县环保局,在局办公室主任的协调下,见到了负责该企业的监察中队裴队长,将视频资料给裴队长看过后,裴队长让记者陪同一起赶赴现场实地查看,在下午5点左右,记者跟随绛县环保局监察队一同赶到明迈特铸造厂的污染渗坑所在地,下车后看到的现场景象也让环保局裴队长大吃一惊,裴队长称,这个污染渗坑以前没有,估计是最近才有的,这是典型的违法排污形成的污染渗坑,对于此事环保局将进行严肃处理,严重处罚,当记者问及该污染渗坑里的污染物是固废还是危废时,裴队表示,他们将进一步核实,假如渗坑污染物里有化工残留物的存在,环保局将绝不姑息,严肃处理。

而在现场记者见到了企业的工作人员,该名工作人员的解释令记者和环保局监察队人员吃了一惊,企业人员解释:这个渗坑是为了降低粉尘的四处飘散,这是为了当地村民好,再说这个渗坑的土地也是我们自己厂子里的,这又不是多大的事,回头运走不行了,听到企业的介绍,记者才明白该企业对于环保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也不难看出为什么会有渗坑的出现了,也知道为什么村民举报无果的原因了。

对于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污染一事,记者查阅资料后得知,该公司西侧是新建厂区,新建厂区还没有完全取得环评手续,而没有取得环评手续却在生产,是否属于违规生产?该企业老厂区又是否属于限产停产企业?无组织排放蓝色烟雾绛县环保局又是否知情?是否允许该企业持证排污?更为严重污染渗坑的出现,渗坑污染物是否存在有毒化工物质?污水有没有渗到地下污染地下水?对于此事绛县环保局下一步该怎么处理?本报亟待绛县环保局给与合理的正面回应,还公众一个知情权!

当前,党和政府特别重视环境污染和相关治理工作,“环保”、“蓝天绿水”、“绿色生产”等观念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但在山西绛县明迈特有限公司却存在“蓝色烟满天飞 污染渗坑一片黑”的事件,且能在群众不断举报中屹立不倒,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求助无门的村民、异味弥漫的村庄、疑似被污染的地下水,还有谁该为被污染了的环境买单?

对于此事本报将持续予以关注!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十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三条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相关事件:

关于对河北省大城县渗坑污染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4月,我部联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廊坊市大城县渗坑污染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渗坑内存水及土壤受到污染。我部决定对大城县渗坑污染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基本情况:河北省大城县两处渗坑于2013年因发生废酸违法倾倒事件导致坑内存水及土壤受到污染。现场采样监测两处渗坑共14个点位中,pH值小于3的有12个(其中10个点位pH值小于2),1个点位铜、锌、铬、镍严重超标,1个点位铜、锌、铬、镍、镉、铅严重超标(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评价)。 督办要求:督促大城县人民政府立即制定科学的治理方案,切实做好渗坑治理工作,在解决媒体反映渗坑问题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在全县(区)范围内开展排查,强化污染治理,严厉打击违法倾倒行为;加强对地下水、底泥和周边土壤的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细化治理措施,确保治理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和治理进度,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对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开展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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